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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河北公遴选公文写作:易混淆的概念要把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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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遴选公文写作】易混淆的概念要把准(四)

  成文日期印发日期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的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印发日期署公文的送印日期。

  文件稿经领导签发或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正式送印,中间还要经过文件运转、复核、批抄等环节,会产生一定的时间差,因此印发日期不能早于成文日期,而应为同一日期或者晚于成文日期。

  公文处理工作中,这方面常见的问题有:一是把印发日期机械地署为领导签发日期,再加上从公文签发到印制、投递完成的时间较长,导致受文机关收文日期与印发日期间隔过久。二是忽略了成文日期、印发日期标注的一些特定要求。如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具体施行日期的,应当不早于印发日期;表彰决定的成文日期、印发日期、公开发布日期视情统一为表彰大会召开当天或者公开发布当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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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xins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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