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考试法律知识:民法典知识之代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22-12-29 15: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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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知识考点,也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接触到的一项重要制度。学会代理制度的基本知识,不仅是我们考试的重要要求,而且也对我们处理日常生活事务有很大的益处。下面就对该知识点进行深入学习和掌握(本文着重学习代理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和表见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果。
简单来说代理其实就是被代理人基于某一民事活动授权给代理人,让其替自己去与第三人行为,自己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如下图所示)
【案例】甲企业委托其员工张三向乙企业购买一批电脑,两周后张三以甲企业的名义与乙企业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
在该案例中甲企业授权张三向乙企业购买电脑,其中甲企业属于被代理人,张三属于有代理权的代理人,乙企业属于第三人。张三以甲企业的名义购买电脑,在该购买行为中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甲企业承担。
综上,甲企业与张三形成的是代理权关系,甲、乙企业间形成的是代理效果关系,张三与乙企业之间形成了代理行为关系。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结婚、立遗嘱等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判断】张三和李四相约2020年12月24日至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1月11日张三被工作单位派往国外出差,无法依约办理结婚登记,张三可以委托亲弟弟张四代替自己与李四完成婚姻登记。(×)
张三与李四之间属于婚姻登记行为,必须由张三亲自实施,不得代理。故张三不得委托张四替自己办理婚姻登记。
三、表见代理
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本人”即被代理人)
1.善意第三人确信表现为: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1)善意,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无过失,指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一般表现为对无权代理人出示的授权文件或职位的形式审查义务(进行了查看)。若系伪造、遗失或盗窃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授权文件,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2.代理行为(合同)效力
因表见代理中的无权代理人能够与善意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是因为有确信,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认可其有效,能够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简而言之,虽然表见代理中的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其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四、考查形式
代理制度在考试中主要以基本的有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作为考查的重点,一般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行为性质的认定或者行为效力的判断,所以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代理制度的相关构成和法律效果。
【例题】(单选)甲公司业务员冯某被开除后,为报复甲公司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乙公司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公司所在地,因甲公司拒绝接收而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__。
A. 冯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 冯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C. 冯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
D. 冯某的行为为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表见代理问题,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表见代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能够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本题中,乙公司不知冯某被开除丧失代理权,冯某持有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冯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所订立的合同有效。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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