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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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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其中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简而言之,行政诉讼是一种寻求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告官”。那么,行政诉讼的被告该如何确认呢?

  一般而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组织即被告。比如小明因为牵扯进一件打架斗殴案件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他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直接以该县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最为简单的情形。但是如果遇到一些较为特殊的案件,比如当事人经过复议之后再起诉的情形,这类案件涉及到原机关,复议机关,这个时候该如何来确认被告呢?我们一起来看法条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从这项规定里,我们可以看到有三种情形,根据复议的结果不同,行政诉讼的被告也是不同的。老师给大家具体解释说明。

  第一种情况:复议维持,即复议机关维持了原机关的决定。比如上述案例当中,小明因为打架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他不服于是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经审查,认定县公安局事实认定无误,适用法条正确,证据确凿充分,程序适用正确,仍然维持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此时小明仍然不服该决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他应当将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种情况:复议改变,即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此处是指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仍然采用上述案例,小明先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经审查,发现小明违法行为较轻,拘留10天明显有违比例原则,遂改为行政拘留五天。若小明仍然不服该决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他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并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第三种情况:复议不作为,即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在上述案例中,小明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间未作出复议决定,他若是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决定不服,起诉原机关县公安局;若是对市公安局不作为不服,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相信经过这一轮的详细讲解,各位同学应该能够理解经过复议的案件该如何确认被告了。为了方便同学们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作对题目,老师在此给大家提供一个记忆方法:复议改变单独告,告复议机关;复议维持共同告,告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选择告,对谁不服就告谁!

  【试题练习】(单选)在“双减”政策出台后,某个学科类培训机构因违规经营,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该机构不服,申请复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处罚过轻,改为吊销营业执照,该机构如果想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B.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C.区人民政府

  D.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析】A。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处罚过轻,改为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应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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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xins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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