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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是否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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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是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一般来说,只要签订的有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就要为该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城镇集体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城镇私营公司及其他城镇公司、事业单位、民办非公司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任职工人缴存的长久住房储金。

  (1)普遍性,城镇任职工人,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怎样、家庭收入高低、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限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工人解决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的,能够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工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工人交纳肯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借贷的利率低于商业性借贷;

  (4)返还性,工人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本领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工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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