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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条件和要求

  (一)接收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无休学,无处分),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并在5年内不提出退出现役要求。

  (二)接收的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属于国家招生计划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进入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应届毕业生。

  (三)除公安专科大专以上学历(学制必须满三年)外,其他专业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必须按时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四)接收的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分别在22(1990年9月1日后)、24(1988年9月1日后)、29(1983年9月1日后)周岁(截止2012年8月31日)以下。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接收对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五官端正,裸眼远视力高于4.5(0.3),矫正视力高于4.9(0.8),非红绿色弱、色盲。

  不属于接收的范围

  (一)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三)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四)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五)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六)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七)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八)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优先接收

  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以及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公安现役在职、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和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优先接收。

  享受待遇标准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入伍手续在培训合格后办理,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入伍时间从报到当年的6月30日算起。在首次评授警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部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目前定职授衔的具体规定是:大专毕业生,授予武警少尉警衔,定为排职;本科生任命为武警副连职警官,中尉警衔,硕士生任命为武警正连职警官、上尉警衔。

  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所产生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负责。

  (一)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本科以上学历)三证之一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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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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