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钓鱼岛主权不容争辩(3)
2012-09-27 09:54 河北人事考试网 来源:hebei.htexam.com
三、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法理依据
根据国际法领土的“先占”原则,中国对钓鱼岛拥有合法主权。如前所述,中国至迟在明朝起就早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这已是中日两国官方和学界公认的史实。因此,钓鱼岛在15世纪即成为中国领土。此后数百年间,明清两朝将钓鱼岛列入疆域之内进行统治,在被日本强占之前,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一直有效存续,中国是其惟一合法的所有者。
而根据国际法规定,“先占”的条件之一是客体需为“无主地”。事实上,钓鱼岛在1895年被日本窃取之前已属中国,虽然当时无人居住,但绝非“无主地”。日本方面用“无人岛”的说法取代“无主岛”,是偷换概念的卑劣行径。所谓依据“先占”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其法理依据完全无法成立。
此外,日本以“时效”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根据国际法有关“时效”的原则,只有一个国家在没有任何国家抗议或反对的情况下,连续实际占领和控制管理某一领土达到一定的期限以上,才可获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然而,日本在甲午战争前从没有对钓鱼岛实行过任何“有效统治”。而甲午战争后整个台湾及其附属岛屿被日本攫取,根本无须日本“通过民间实行有效统治”来体现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尤其是,日本如欲以时效方式取得钓鱼岛主权,必须在中国长期默许、不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但事实上,不论中国中央政府还是台湾地方当局,在拥有钓鱼岛主权上的表态,长期以来都是非常坚定、明确和一致的。中国方面的抗议,使日本的所谓以“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为由取得领土的时效中断。因此,无论依据历史还是国际法,中国对钓鱼岛都拥有无可辩驳的主权。
无论是19世纪末日本窃取中国领土钓鱼岛,还是20世纪70年代美日对钓鱼岛进行私相授受,都不可能也没有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
(编辑:河北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