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2011年选拔检察官公告
2011-06-16 09:36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e.huatu.com/ 作者:最高人民检查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查院河北人事考试网 交流QQ群汇总 华图官方微博 | 河北每日一练 河北时政热点 备考专题汇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组织部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任职人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和数量
此次公开选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任职人选20名。具体选拔职位和数量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位6名;
(二)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位3名;
(三)职务犯罪侦查职位5名;
(四)综合调研职位5名;
(五)国际司法合作职位1名。
二、选拔范围和报考条件
(一)选拔范围
此次公开选拔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任职人选,从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从事立法、审判、检察、公安、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律师、法律教学研究等有关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其中,职务犯罪侦查职位和综合调研职位仅限于地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报考。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学历学位条件
具有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获得国外高校相应文凭的,需要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2.专业条件
报考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位的,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应为刑事诉讼法学或刑法学;报考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位的,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应为民商法学或民事诉讼法学或行政法学;报考职务犯罪侦查职位的,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应为侦查学或刑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报考国际司法合作职位的,本科或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应为英语,或英语水平达到六级以上。
3.资历条件
应当具有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含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人员为公务员的,应当具有担任副科级职务1年以上或担任正科级以上职务的任职经历。其中,任副科级职务1年以上不满3年的人员如被选拔为任职人选,其检察官职务需待其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任职的职级条件(正科级以上职务)后方可任命。
报考人员为法律教学研究人员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报考人员为律师的,应当从事执业律师工作5年以上。
4.年龄条件
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76年7月1日后出生)。被评为全国青年法学家、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博士生导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律师称号或担任政法机关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可放宽至40周岁(1971年7月1日后出生)。
5.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检察官任职人选的公开选拔: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4)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检察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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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