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自然人(2)
- 发布时间:2012-09-07 14:20:45
- 河北公安招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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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宣告失踪 | 宣告死亡 | |
条件 | 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2 年的事实 |
①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②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③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当事人不可能生存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立即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
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可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范围: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等 |
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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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 | 公告期为3 个月 |
公告期间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 个月 |
后果 | 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 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撤销 | 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
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后果:
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婚姻: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需办理复婚手续。
收养: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赔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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