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撤销权
- 发布时间:2013-08-05 09: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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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
(一)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使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权为相对权,原则上不具有涉及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也不得随意干预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变化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出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目的处分自己的财产,则依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债务人的行为不能不受到影响。同时对于善意的不知情的第三人,法律也应当适当给予保护。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能够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的意思自治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现代各国民法所采纳。
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关于破产外的撤销权,很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147、149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财产所有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婚姻家庭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者放弃自己应得的权利,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该财产转移或者权利放弃无效”。
我国合同法中对合同之债中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了规定。《合同法》第74、75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一规定填补了我国民事立法上没有债权人撤销权这一空白,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不同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虽然均称撤销权,也均需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民事行为予以撤销,但二者仍有下列不同:
1、撤销的对象不同。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是撤销权人(通常是受有损失的一方)请求撤销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行为。
2、撤销的目的不同。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全债权人在内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而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消灭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3、行使撤销权的原因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受损人行使撤销权则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重大误解或行为的后果显失公平。
4、撤销权的效力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后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5、行使的方法有所不同。债权人的撤销权,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人既可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可要求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与债权人的代位权相比,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更为强大。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而言,均为本来应有事态的重申;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是撤销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是对现有的法律关系的破坏,其影响极大。所以,法律对于撤销权的行使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要件,以免破坏交易安全。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即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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