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撤销权(2)
- 发布时间:2013-08-05 09: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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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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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这一要件又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如果债权关系不存在或者有违法内容,或虽有债权但债权已无效或已经消灭,则债权人自然不能行使撤销权。
其次,该债权应具有财产内容。没有财产内容,或者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的债权,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标的。有财产内容的债权,并不仅限于金钱债权,凡是以财产权为标的的债权,均可成为撤销权的对象。不作为的债权或者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不能成为撤销权的对象。但是,因债务人不履行不作为的债务或不提供劳务而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时,则债权人可对此主张撤销权。
再次,该债权须为债务人为法律行为之前已经发生的债权。只有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之前已经成立的合法有效的债权,才可能因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受到损害。
很后,债权人的债权不必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以下债权不能发生撤销权:一是有担保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已有特别担保时,如设有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时,由于债权的实现已有保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物、质押物折价受偿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质押物优先受偿。但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完全的特别担保时,就没有特别担保的部分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行使撤销权。二是附停止条件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并未生效,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只有待条件成就时,债权才生效,如果条件终不成就则债权终不生效。因而对于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债权未生效之前,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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