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基:侵权法行为(2)
- 发布时间:2014-05-15 11: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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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这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很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地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对过错责任的补充,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仅是特例。
过错责任的特点在于:一是相对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而言,过错是归责的很终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二是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即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过错程度并进行比较,通过适用过错相抵规则确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范围;在共同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或者数人在无意思联络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考虑各侵害人的过错,从而确定各自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当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过错推定责任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仅须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须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三,过错推定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如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等。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广义的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不管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在于:第一,归责不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第二,归责无须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三,由于免责事由受到了严格的限定,使得损害事实和加害人行为或者物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成为归责的重要要件。第四,责任的承担完全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无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予以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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