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事业单位

国家公务员 河北公务员 事业单位 军队文职 医疗卫生 金融银行 公安招警 三支一扶 选调生 公遴选 书记员 社区|国企

您当前位置:河北人事考试 > 河北事业单位考试 > 笔试备考 > 公基辅导 >

2014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基:侵权法行为(6)

每日最新公告 关注公众号领资料 APP看视频刷考题

  六、无过错侵权责任

  (一)职务侵权和产品侵权

  1. 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产品责任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产品不合格或者存在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具体包括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二是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三是产品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精神以及《产品质量法》第3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的不合格造成损害负有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

  (二)高度危险作业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受害人的故意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

  (三)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加害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污染环境。虽有污染环境的事实,但未违反国家有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不负民事责任。如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二是造成他人损害。三是损害和加害人污染环境存在因果关系。

  (四)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标签:河北省事业单位

(编辑:admin)

推荐活动

河北华图微信公众号

识别左图:公众号二维码
最新公告,最强干货,免费图书

河北华图微信客服

识别左图:企微二维码
更多备考咨询,精品内容抢先看
报考有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扫码咨询
考试工具
推荐图书
MORE+
关注我们 · 更多 更新 更好玩 尽在掌握

河北华图公众号

微信客服

河北华图考试指南

抖音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