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全文(4)
- 发布时间:2018-12-25 11: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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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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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奖励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合:人民日报、工人日报、 国家人社部
张文峰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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