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
- 发布时间:2019-12-11 15: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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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有( )。
,A:该上市公司的上海分公司的经理
B:该上市分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C:持有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10%的甲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
D:持有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2%的股东李某的岳父
答案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故ABC项正确。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而选项中股东李某的岳父并不是李某的直系亲属,可以担任独立董事。故D项错误。所以答案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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