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52%、22%和26%的股
- 发布时间:2019-12-11 15: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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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52%、22%和26%的股权。乙欲转让其所拥有的股权,遂书面征求甲和丙的意见,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乙便与丁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丁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乙。此时甲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只是要求分期付款。对此各方发生了争议。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购买即应视为同意转让
B:甲后来表示愿意购买,则乙只能将股权转让给甲,因为甲作为股东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与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D:如果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购买比例而言,如双方协商不成,则双方应按照2:1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
甲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甲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即使甲享有优先购买权,其购买的条件要与丁相同,显然,甲要分期付款,其购买的条件要低于丁,故B项错误;《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乙欲向丁转让股份的行为,在通知甲,甲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视为同意转让,则乙与丁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故AC正确;依据《公司法》第72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购买,应按照2:1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故D项正确。所以答案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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