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河北邯郸教师招聘学生受伤害,责任谁来负?
- 发布时间:2020-04-24 09: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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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伤害,责任谁来负?
一般来讲,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在教师招聘考试中所占的比例不多,但却不容易得分。现在我们通过几个例题将教育法律法规中常见的关于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后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进行梳理,希望对各位备考的学员有所帮助。
知识点一:未成年学生遭受的人身伤害是由校园当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造成的,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例1】陈某和王某都是年满十周岁的小学生,两人课间打斗,老师未能及时制止,陈某不小心击中王某的眼睛,导致王某眼睛失明,在此事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是( )。
A.陈某 B.王某 C.陈某的监护人 D.学校
【答案】AC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之规定,如果未成年学生受到的伤害是学校或者幼儿园里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造成的,则应当由造成该伤害的学生的监护人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在学校或者幼儿园里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一般是指不满10周岁的幼儿和小学生以及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小学生、中学生和大学生。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还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他们还不能完全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法律也不要求他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独立地承担责任,而是规定由他们的监护人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学校或者幼儿园对此类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比如说,它们没有尽到本来应尽的教育或者管理义务,那么,赔偿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学校或者幼儿园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向该学校或者幼儿园要求赔偿,学校或者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当然,一般情况下,未成年学生伤害其他未成年人的行为都是严重违反其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纪律的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或者幼儿园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给违反学校或者幼儿园纪律、伤害他人的未成年学生以相应的处分;如果该未成年学生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则应将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题中,学生陈某与王某违反校规于课间打斗造成王某失明,学生陈某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但由于陈某属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因此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在学校上课期间,由于老师未能及时制止,即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上存在一定过错,且该过错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该教师所在学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正确答案为ACD选项。(青海教师招聘考试整理)
知识点二:未成年学生遭受的人身伤害是由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例2】某校教师李某在开水房用饭盒打开水时,学生张某正好走过来,与打完开水准备离开的教师李某相撞,李某饭盒里的开水恰好泼在了张某的颈部。事件发生后,李某若无其事地走开了,而学生张某也因为上课匆匆奔向教室。上课时,张某因颈部疼痛难忍小声啜泣。任课教师刘某上前询问,张某没有回应,任课教师也就作罢。次日,张某因颈部烫伤未去上课,班主任王某到其寝室探望并询问原因,张某这才描述了事件经过。随即,班主任王某带张某去医院就医。张某的父母在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请问在该事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是( )。
A.李某 B.刘某 C.王某 D.学校
【答案】A。解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之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应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该案中,学生张某的烫伤与教师李某的职责无关,属于李某的个人行为。因此,应由李某本人对张某进行赔偿。而学校与损害事件的发生没有关系,因此学校不需承担责任。此外,教师刘某、王某也履行了相应的关心学生的义务与职责,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A选项。
知识点三:未成年学生在对抗性、具有风险性等体育竞赛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是否负赔偿责任?
【例3】一天上午体育课上,体育老师薛某安排学生进行地掷球练习。在练习过程中,学生朱某与杨某发生相撞,导致朱某眼、脸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朱某右眼损伤达10级伤残程度。请问在该案例中,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根据实际情况,朱某、杨某和李某(学校)共同分担民事责任。解析:在本案中,对于朱某来说,他只是一个未成年的学生,对于自己所进行的体育训练活动是否具有危险性还不能完全地认识到,且他是按照体育老师的要求进行练习,因此,他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对于杨某来说,情况也是如此。既然顾某和杨某都没有过错,那么,学校和老师对事故的发生有没有过错呢?对于学校和老师来说,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没有过错,且朱某受伤之事发生在瞬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求老师采取措施避免伤害的发生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本案顾某受伤事件应属意外事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还可以得到另外一个启示,即在判断学校有无过错,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从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不要一碰到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的情况,就认为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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