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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14-09-11 09:26:15 军转干考试网 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军转干考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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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全文)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总装备部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2012年8月30日政干〔2012〕270号)

      经中央军委批准,现发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 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 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

      (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子女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

      (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

      (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

      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相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岗位等级

      第五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六条 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文职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

      (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

      (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

      文职人员非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执行。

      第七条 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一)聘用到正高级岗位的,确定为四级;

      (二)聘用到副高级岗位的,确定为七级;

      (三)聘用到中级岗位的,确定为十级;

      (四)聘用到初级岗位的,根据学历确定为十三级至十一级,其中,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学历的,确定为十三级;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二级;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一级。

      对首次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国内知名专家,经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同意,可以高定一至两个岗位等级。

    本文标签:国家公务员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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