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基:马克思主义哲学质量互变规律
- 发布时间:2013-04-15 11: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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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一)质和量的对立统一
1.质
质就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世界上的事物所以千差万别,就是因为它们各有自己特殊的质的规定性。事物的质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决定的。事物的质是客观的,质与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事物的质又是多方面的。例如,一个人既有自然属性方面的质,也有社会属性方面的质,还有思维属性方面的质等等。事物的质通过属性表现出来。事物的属性是事物质的表现,人们正是通过认识事物的属性去认识事物的质的。在事物多种多样的属性中,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的区别。本质属性的有无直接决定着事物的质,而非本质属性的消失,则不影响事物的存在。
质是区分事物、划分事物界限的前提和基础,是人类认识和实践的起点。
2.量
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和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物体的大小、运动的快慢、分子的多少和排列顺序、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速度等等,这些都是事物量的规定性及其表现。事物量的规定性也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观存在的,同事物不可分离。
理解事物量的规定性,要注意两点:第一,量的规定性和事物不是直接同一的。质的规定性与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一事物失去了自己的质,该事物就变成了他事物。量的规定性则不同,同一事物可以有不同的量。在一定的范围内,量的增减并不影响事物的质。第二,量的规定性是多方面的。有内涵的量与外延的量、精确的量与模糊的量、要素的量与结构的量等。内涵的量标志质的程度,如温度的高低、颜色的深浅、硬度的大小。外延的量标志质的规模,如物的数量、体积、重量等。质把不同事物区别开来,量则进一步把同质的事物从量上区别开来,同质的事物可以有不同的量。
在对事物的认识中,认识质是基础、是前提,由质到量,是对事物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在科学研究中,确定事物及其结构、性质状态的性质,叫做定性研究;对事物进行数量分析、计算和测定是定量研究。定性是定量的基础,确定事物“是什么”,才能把它从千差万别的事物中区别开来,定量是定性的精确化,把定性和定量结合起来是科学研究的重要任务。马克思曾经指出:一门科学只有能够成功地应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成熟的地步。这是对认识和把握事物量的重要性的充分肯定和高度概括。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就是人们认识和实践的基本原则。
3.度
度是事物质和量的统一,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范围或幅度。事物度的两端的界限叫关节点或临界点。关节点是一定质的事物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很高界限和很低界限。事物的量在度的范围内变化,事物不会发生质变,量变超出度的范围,事物就会发生质变。
事物度的原理,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注意“适度”的原则,不能主观随意地超越和破坏事物的度。也就是要注意“分寸”,掌握“火候”,把握“界限”。“过度”和“不及”都是没有掌握好度的表现。俗话说,过犹不及,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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