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1-85335555

招考信息 报考指导| 笔试课程 面试课程 网校课程| 在线刷题 直播课程| 华图师资 事业单位图书

  • 在线客服咨询
    河北华图 在线咨询
    石家庄 在线咨询
    保定 在线咨询
    唐山 在线咨询
    邯郸 在线咨询
    邢台 在线咨询
    衡水 在线咨询
    承德 在线咨询
    秦皇岛 在线咨询
    沧州 在线咨询
    张家口 在线咨询
    廊坊 在线咨询
    0311-85335555
  • 唐山事业单位民法概述

    发布时间:2013-06-12 13:18:30 河北人事考试网 来源:唐山人事考试网 河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唐山事业单位民法概述河北事业单位考试网公基辅导栏目提供,更多关于唐山人事考试网,河北事业单位考试公基辅导的内容,请关注河北事业单位考试网/河北人事考试网

      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很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指的是金钱、财物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其一般特点是:(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主体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  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非财产性质。(2)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3)平等性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

      3.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

      4.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5.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只是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7.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三、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

      (1)物。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是被移转的债务)。

      四、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例如,不可抗力、人的出生和死亡。

      2.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包括:①事实行为。即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②民事行为。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③违法行为。即民事主体实施的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唐山人事考试网http://tangshan.huatu.com/

    河北事业单位考试网推荐:

    华图微信客服

    想了解此公告考试内容及获取备考资料,请加河北华图老师

    在线咨询

    河北华图微信公众号

    最新公告,最强干货,免费图书,欢迎关注!

    更多招考

    考试信息】 【报考指导】 【公基资料】 【职测资料】 【考试题库

    笔试课程】 【面试课程】 【直播讲座】 【网校课程】 【时政热点

      以上是唐山事业单位民法概述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唐山人事考试网,河北事业单位考试公基辅导的信息敬请加入河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河北事业单位考试群,及关注河北事业单位考试网/河北人事考试网

    本文标签:唐山人事考试网

    (编辑:admin)

    相关阅读:

    • 扫码关注微信号:河北华图
    • 扫码进入官网微博:河北华图
    • 扫码下载:华图在线APP

    考试工具

    最新招考
    照片调整
    直播讲座
    备考资料
    考试信息
    试题资料
    辅导课程
    在线刷题
    河北华图官方微信 河北华图官方微信 微信号:hebhuatu
    首页 咨询 课程
    首页 招考信息 网站地图 返回顶部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