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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常见易混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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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笔试辅导课程 

民法学中有很多易混淆的法律概念,这也是考生容易失分的地方,保定华图(http://baoding.huatu.com/ )老师根据历年的教学经验,总结出考试中常见的民法八大易混淆概念,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1、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

  这两个概念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考生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合法行为;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但欠缺这些条件,并不能认为行为无效,它还可能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可以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加以理解。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在条件满足和期限到来时就发生效力的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所附期限,可以是生效期限,也可以是终止期限。考生应当掌握条件具有偶然性,而时间具有必然性。

  4、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表现在:第一,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第二,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在成立时即生效;第三,遗嘱是无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的效力,在遗嘱的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生产抵触时,遗嘱无效;第五,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且与遗赠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

  5、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

  委托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内容,但它和民法总论部分的代理制度密切联系。考生在复习时,要结合这两部分的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明确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特别要注意,代理权的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的授权行为,代理权就产生,而且代理权也可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双方意识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根据委托合同可能产生代理权,但受托人的权利并不一定是代理权。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取得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非法律行为,而代理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

  6、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叫要约引诱,是当事人引诱对方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比如传单,商业广告就是要约邀请,而买具体某个东西就是要约。

  7、代理人和代表人。

  代理人不同于法人的代表人。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他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所表示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授权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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