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基本原则
- 发布时间:2013-07-08 1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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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其核心是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它是民法中很重要、很具代表性的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
3、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它是公平正义观念在民法上的体现。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要求民事主体忠诚、守信,谨慎维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它是基本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体现。
它确立了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守基本的道德准则,通过民事主体的诚实守信,形成人类社会的信赖基础,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它有助于增进人与人的信赖,营造和谐的社会关系,有助于培育社会信用,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它为民法规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是解释法律和民事行为的依据,有补充功能。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它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补充功能和灵活性,构成了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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