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北省政法干警民法学练习题(六)
发布时间:2015-07-16 16:20:30 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河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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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的甲厂与B地的乙商店于2009年6月订立洗衣粉买卖合同,约定7月25日由甲厂在B地的火车站交货。7月14日由于洪水冲垮两地间的铁路,交通中断,且A地与B地之间无飞机通航,甲厂未将此情势通知乙商店,乙商店亦未查询。8月1日交通恢复后,甲厂立即装运,8月9日运抵B地火车站,甲厂押运人通知乙商店取货,乙商店拒绝收货。在与甲厂押运人的谈判中,乙商店要求减价,甲厂不接受。无奈,甲厂押运人只好租用民房一间暂为保管货物,同时继续与乙商店交涉。8月15日,由于B地大雨,山洪暴发,冲垮民房,洗衣粉全部灭失。问:
(1)甲乙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已经解除?为什么?
(2)甲厂未将交通中断的事实通知乙商店,若乙商店因此受有损害,甲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商店拒绝收货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4)洗衣粉灭失的风险应由何方负担?为什么?
答案要点:
(1)甲、乙间的合同没有解除。虽然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但甲、乙之间既没有解除合同的协议,也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故该合同没有解除。
(2)甲厂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洪水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故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断所造成的履行不能带来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甲方负有通知的义务,由于其未尽通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3)乙商店拒绝收货构成违约。虽然甲厂未按期交货,但并未致使乙商店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即使甲厂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才履行,原则上也不允许乙商店立即解除合同。因此,乙商店拒绝收货构成违约。
(4)洗衣粉灭失的风险应由乙商店负担。因为甲厂依约定将货运到B地火车站即算交付,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故洗衣粉灭失的风险应由乙商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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