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教育机构伤害责任
- 发布时间:2014-07-15 09:05:52
- 河北公安招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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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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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教育机构伤害责任,是指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的,该教育机构依法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教育机构伤害责任的承担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伤害的责任承担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推定过错)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伤害的责任承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第三人侵害时的责任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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