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特权-物权法
- 发布时间:2014-07-18 09: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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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民法学--特权】
一、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应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其特征是:
(1)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
(4)物权为排他性的财产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的部分改变。
物权的终止,又称物权的消灭,对权利人来说即丧失了某一物权。它可分为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2.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
3.物权的取得与丧失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很常见的法律事实。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
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等。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等。
4.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特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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