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债的消灭(2)
- 发布时间:2013-08-05 09: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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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偿地
清偿地是清偿人清偿债务的场所,又称债务履行地。债务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清偿地履行债务。 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清偿期
清偿期为债务人应为清偿的时期。债务人应当在清偿期内清偿债务,未定清偿期限的债务,债务人可随时清偿,但应给债权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反之亦然。
6、清偿费用
清偿费用为清偿所需的必要费用。清偿费用的负担,依法或依约办理,如无法律规定或约定,原则上由债务人负担。
7、代为清偿
在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时,清偿可由第三人进行,此即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为: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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