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债的消灭(5)
- 发布时间:2013-08-05 09:31:02
- 河北公安招警考试
- https://he.huatu.com
- 文章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二)抵销具有溯及力,即因抵销而消灭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追溯到很初可行使抵销之时消灭。
5、抵销的方法
抵销为单独行为,应适用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抵销为处分债权的行为,故抵销人应有行为能力,并需要对债权有处分权。抵销应由抵销权人以意思表示向受动债权人为之,自受动债权人了解或通知到达受动债权人时发生效力。受动债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自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
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因为附有条件或期限,使其效力不确定,与抵销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
(三)、提存
1、概念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因债权人的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义务,通过一定程序将其履行的标的物送交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
2、提存原因
合同法第101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本文标签:河北人事考试网 河北政法干警(编辑:zhaodongx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