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债的消灭(7)
- 发布时间:2013-08-05 09: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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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提存部门应移交提存物于债权人,但债权人应承担提存费用。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四)、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这就是所谓的债务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免除,债的关系即行消灭。各国民法均承认免除为债的消灭原因。
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各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
免除的意思表示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免除。免除可以由债权人的代理人为之,也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免除为单独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他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因而,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免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一经作出免除债务人债务之意思表示,无须考虑债务人之意志,即发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五)、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某种原因合为一人,即双方当事人合为一方,从而导致债的消灭。债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债的双方归于一人,债之存在即失去意义,故债自然消灭。合同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六)、债务更很,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很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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