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债的消灭(6)
- 发布时间:2013-08-05 09: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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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标的
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
4、提存的方法
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书。提存书上应载明提存人姓名(名称)、提存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债权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内容。此外,提存人应提交债务证据,以证明其所提存之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提存人还应提交债权人受领迟延或不能确定以致自己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证据。如有法院仲裁机关的裁决书,也应一并提出。其目的在于证明其债务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机关确定是否应予提存。
如果提存人的提存系对于债权人的对待给付而为,提存人应当在提存书中特别注明。
对提存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提存机关应接受提存标的物并妥善保管。因提存并非向债权人清偿,因此,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以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不负通知义务,提存人可申请法院依有关规定公告送达。
5、提存的效力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之债务视为已履行完毕。同时,提存物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提存物意外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亦由债权人承担。
(二)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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