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合同的履行(4)
- 发布时间:2013-08-05 09: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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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颇为相似,它们都表现为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但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别。 ①目的不同。留置权乃出于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所担保者为金钱债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系以诚信原则为基础,虽然也具有一定担保功能,但主要为了维护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②性质不同。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系属支配权,具有对世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广义形成权,仅具有对人效力。③根据不同。留置权以一方因合同关系占有一方动产,另一方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留置权人返还动产的义务与所担保的债权之间并无对价关系;同时履行抗辩权虽一般发生于双务合同中,但所拒绝履行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有对价关系。④内容不同。留置权所拒绝的给付为债务人所有动产,留置权人对该物在一定条件下有优先受偿权,因债务人其他担保的提出而消灭;同时履行抗辩权所拒绝的债务并不以此为限,且权利人无优先受偿权,除非以下三种情况,即当事人就合同履行达成协议,或者对方提出履行,或者已为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消灭。所以,不能将两者混淆。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1.必须是由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且互为对价的给付。
这一构成要件包括三层含义:①同时履行抗辩权仅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②同时履行抗辩权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而是基于两个以上的合同产生,那么,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③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即双方所负的债务具有对价或者牵连,否则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2.必须是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满到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另一方的义务履行在后,义务履行有先后之分,便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应适用于后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因此,是否为同时履行之债至关重要。
一般而言,当事人如果明确约定一方应先履行义务,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排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反之,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一方先履行,按照合同的性质也不能确定义务应先后履行的,则推定为同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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