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合同的履行(6)
- 发布时间:2013-08-05 09: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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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情形也有适用的余地。 在这种情形之所以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效力决定的。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发生时,其相应债权之上的抗辩权亦一并发生转移。
(四)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以发生迟延履行等违约的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应依下列情形分别确定:
1.一方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一方迟延履行而另一方已为履行的情形下,互负对待给付的情形已经消失,不再存在同时履行的可能,所以不可能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已为履行的一方可以向对方主张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2.双方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方均陷入迟延履行的情形下,对待给付的状态依然存在,尽管存在相互追究违约责任的可能,但同时履行的抗辩应当继续存在,仍有适用价值。例如,合同约定3月1日为交货和付款的期限,无后顺序,但届时卖方未交货,买方也未付款,双方均陷入迟延,自3月2日始,如买方在仍未付款的情况下而请求卖方交货,卖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反之亦然。
3.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若债权人受领与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的,债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此场合,债权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4.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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