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合同的履行(7)
- 发布时间:2013-08-05 09: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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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合同约定或依合同性质,债务人可以为部分履行时,债权人得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为受领,在受领部分给付的情况下,债权人就未给付部分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若依合同约定或依合同性质债务人不能为部分给付时,债务人若为部分给付,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5.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的履行若存在瑕疵,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瑕疵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债务人未消除瑕疵或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三、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涵义
我国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在理论上又称为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权或拒绝权,是指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履行义务一方在对方中止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应恢复履行其债务;后履行义务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上的一项特殊制度,但在新《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合同立法并未对合同抗辩权作出任何规定。《合同法》吸取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的有益经验,适当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成分,确立了先履行抗辩权即不安抗辩权制度。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8、69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1.必须是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各自债务的履行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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