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 发布时间:2013-09-29 09: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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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沧州人事考试网
为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推进司法民主进程,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很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及省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选任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5、身体健康。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一)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二)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三、选任名额、程序、方式及要求
(一)选任名额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共选任人民监督员61名,名额具体分配:市直为15名,黄骅市、河间市、任丘市、泊头市、运河区、新华区、沧县等七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各4名,其他基层人民检察院各2名。
(二)选任程序
包括发布选任公告、报名受理与资格审查,考察、确定人选、社会公示、对外公布、颁发证书等环节。
(三)选任方式
采取组织推荐的选任方式,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市级或县级人大、政协推荐人选。
(四)选任要求
各单位推荐的人选必须自愿、热心人民监督员工作,并填报《沧州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推荐表》。在单位推荐前,个人要有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要体现出个人自愿担任这一职务并且个人身体状况、知识水平以及时间、精力都能够保证监督工作需要。
四、报名时间、地点、方式、联系电话
(一)报名时间
2013年9月27日至10月18日
(二)报名地点、方式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推荐的人选可以到所属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报名并递交申请;接受报名的单位,在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后,可让被推荐人填写《沧州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推荐表》,并提出推荐意见,递交被推荐人的2张小二寸近期免冠正面白底彩照。
(三)联系电话
2136701 2136607
本公告由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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