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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石家庄事业单位法律常识之物权法

    发布时间:2014-06-24 09:59:03 河北人事考试网 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河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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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

      一、物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二、物权及物权的分类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第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新类型的物权;第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的种类

      1.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很完整、很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他物权得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所作的分类。《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房屋典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为权利物权,如设定在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权利质押权等。

      三、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后甲欲转让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甲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以共有人的身份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租赁权主张优先购买权。这时,丙得实现其优先购买权。第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应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四、物权变动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物权变动是指,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物权变动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基于民事行为发生变动时,必须或者应当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在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交付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

      (二)物权变动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对于公示的权利状态的信赖。例如甲将乙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义下,并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丙因信赖登记所显示的权利状况,而与甲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则尽管甲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法律上仍承认该项交易所导致的所有权移转之效果,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物权变动模式简介

      物权的变动有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与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以买卖合同为例,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根据,纯粹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既不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也不需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物权行为。

      (二)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1. 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契约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欲发生物权变动,还必须借助于独立于债权契约而存在的物权契约。这即是所谓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仅有独立于债权意思的物权合意尚不足以引起物权变动,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方可很终引起物权变动。其中,不动产须有登记,动产须有交付。如果没有登记或交付行为,即使有债权契约与物权合意,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2.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并非法律行为这一单一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而是以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与交付或登记这一事实行为的相互结合为根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本文标签:石家庄事业单位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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