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中国宪法之宪法的制定
- 发布时间:2014-07-15 08: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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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宪法制定
一、宪法制定的概念、制宪权与修宪权
宪法制定是宪法制定者将不能通过宪法制定者自身的行为直接实现的符合宪法制定者的利益的事项,通过 宪法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并通过宪法规范确定相应的实现宪法制定者的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宪法制定者 的利益得到实现的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
制宪权是创制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修宪权是根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是制度化的制 宪权。
二、宪法制定的主体及机构
现代各国宪法中普遍规定,国民是制宪权的主体,为了使制宪权的实现程序具体化,各国通常根据制宪的 需要,成立各种形式的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机关。
三、宪法制定的程序
为了保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制定宪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制宪机构的设立、宪法草案的提出、 宪法草案的通过、公布。
四、中国宪法的制定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 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 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 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第一 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第二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 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 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 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 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 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 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 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 “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第三 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 进行了修改。
第四部宪法: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 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 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 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 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 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 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 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 个部分,共4章138条。
第二节宪法实施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和意义
1.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 会关系的基本形式。
2.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使用
(1)宪法的执行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包括:①机构的设置、职权 范围、活动程序和活动方式严格执行宪法规定。②机构组织其他机关、建立各种制度过程中严格执行宪法的 规定。
(2)宪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
3.宪法的遵守
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包括:(1) 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力和权利。(2)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二、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当人们对宪法的有关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由有关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 序阐明其含义的行为。
1.宪法解释的机关
(1)由国家元首解释。
(2)由立法机关解释:①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于英国;②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
(3)由司法机关解释:由普通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美国。
(4)由特设机关解释:即由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宪法保障法院等特别设立的机关解释宪法。
2.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1)宪法解释的原则
①总的原则:从严解释为主,不排除个别情况下一定的灵活解释;
②具体原则:依法解释原则;符合制宪目的原则;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原则;适应社会发 展需要的原则;字面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
(2)宪法解释的方法
①统一解释:对人们理解不一的宪法条文作出明确而统一说明的方法;
②条理解释:根据条文文字含义、法理、先例、类推和上下文之间的关系的功能予以说明的方法;
③补充解释:宪法在规定过程中存在遗漏,在实施中通过解释予以适当补充的方法;
④扩大解释:由于社会的变化、发展,宪法的内容不能满足社会现实需要,因而通过宪法解释扩大其含义 的方法。
三、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删除、增加或变更宪法内容的行为。
1.宪法修改的特点
(1)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从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宪法的修改机关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宪法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二是根据宪法修改的需要,专门设立的宪法修改 机关。
(2)宪法修改必须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宪法修改的程序较之一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 为严格。
(3)宪法修改是对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进行变更的活动,其变更或修改的对象是具有根本法形式特征的 宪法;既包括宪法规范的内容变更,也包括宪法规范形式的变更。
2.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①全面修改是指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改,以新宪法取代旧宪法;②一般是在原有宪法基础上 的全面更新,在内容上不排除保留原来的一些条款;③全面修改一般是在国家生活中某些重大问题发生重大变 化时采用。
(2)部分修改:①部分修改指对宪法原有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增加若干条款,不牵动其他条款和整个宪 法;②决定宪法采取全面修改或部分修改的关键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程度。
(3)无形修改:①无形修改指在形式上没有对宪法条文内容进行修改,但在实际上却变更了涵义;②我国 主要表现为宪法某些条文不符合社会各方面的变化发展,党和国家以某些方针政策实际上对这些条文作了无形 修改。
3.宪法修改的程序
(1)提案:①指宪法修正案的提出;②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2)审定:①审定指宪法修正案提出以后,由法定有权机关对宪法”应否修改“作原则上审查与决定;② 目的在于决定宪法应否修改。
(3)起草:①审定是指在宪法应该修改后,由法定机关对决定修改的部分进行具体的草案拟定;②目的是 决定宪法条文如何修改。
(4)议决:①通常由国会、议会、人民代表大会等民意机关议决通过,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议决通过;② 遵循严格的程序。
(5)公布:①一般由国家元首、议决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公布宪法修正案;②我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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