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河北工会招聘备考:企业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协商代表
- 发布时间:2019-09-17 11:49:45
- 河北社区|国企考试
- https://he.huatu.com
- 文章来源:未知
2019河北工会招聘备考:企业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协商代表
第九条 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选定本方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中每方协商代表一般三至九人,双方代表人数相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协商代表人数可以适当增加。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
第十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或者职工民主推选产生。一线岗位职工协商代表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其书面委托的本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或者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本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担任。集体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十一条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没有重大理由不可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守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并在更换后书面告知对方。
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三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收集、整理并如实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和收集本方人员意见,接受询问,及时通报协商情况;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变。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本人和企业工会的同意。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终止,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聘任集体协商指导员,指导、帮助、参与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
相关课程:
以上是2019河北工会招聘备考:企业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协商代表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唐山总工会招聘,总工会备考资料,总工会备考,工会备考,河北社区|国企考试备考技巧的信息敬请添加微信客服 ,及关注河北社区|国企考试/河北人事考试。
本文标签:(编辑:xuyur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