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河北工会招聘备考: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民主管理程序
- 发布时间:2019-09-17 14: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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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河北工会招聘备考: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民主管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应当由车间、班组、工段、科室等基本选举单位的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职工代表,可以从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参加,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第三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也可以对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巡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改进。
第三十九条企业实行企(厂)务公开的主要途径是职工代表大会,还应当通过公开栏、网络、报刊、微信公众平台等其他形式进行厂务公开。属于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按期公开;属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定期公开;其他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四十条企业职工可以对企(厂)务公开内容进行监督评议,提出意见建议,企业相关责任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四十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制企业工会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由公司制企业工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违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对公司制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罢免。空缺职位应当及时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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