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河北工会招聘备考: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监督管理
- 发布时间:2019-09-17 1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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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河北工会招聘备考: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条例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的范围,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企业民主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列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应当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企业民主管理不良记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法予以公布:
(一)不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的;
(二)不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三)重大事务未及时公开的;
(四)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
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不得评为政府组织评选的先进集体,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当选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级政府组织评选的先进个人。当事人对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当事人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应当将其从不良记录名单中删除。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企业民主管理举报投诉制度,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地方总工会应当定期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企业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并及时向上级总工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企业自收到意见书满六十日仍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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