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河北工会招聘备考: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 发布时间:2019-09-17 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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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河北工会招聘备考: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工会提出的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未依法处理的;
(三)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未依法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条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
(三)因不作为造成劳动关系紧张且不向有关方面报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不落实民主管理职权,侵害职工切身利益,导致劳动关系紧张,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逾期不补发的依法加付赔偿金。职工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工会工作人员本人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企业应当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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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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