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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河北农信社公基备考: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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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河北农信社公基备考: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停止形态的种类

(二)犯罪预备(刑法第 22 条第 1 款)

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等。

制造条件。常考情形:A.调查犯罪现场;B.调查被害人行踪;C.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守候被害人到来;E.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象;F.排除犯罪障碍;G.商议犯罪计划。

(三)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1.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犯罪未遂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规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四)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犯罪中止的特征

(1)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五)不同犯罪停止形态的刑事责任

1.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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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xuyu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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