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省直公基备考:公文常识行文规则
- 发布时间:2016-04-20 1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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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宗庆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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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按照行文方向分为上行文、下行文以及平行文,不同的公文类型有不同的行文规则,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上行文与下行文的行文规则。
上行文行文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之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概括起来就是:主送一个上级,其他抄送,不能抄送下级;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直接报送上级,部门范围外的事项先取得授权才能报送上级;以本级机关名义向上级提请下级请示应提出倾向性意见;请示一文一事;报送公文公文应当机关对机关;双重领导一方主送,一方抄送。
下行文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调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概括:主送受理,抄送其他;重要行文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职权范围内直接下行;职权范围外须先同意或授权;办公厅取得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涉及多个部门的,先协商一致再行文;上级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
案例:省公安厅向市公安局行文,根据需要抄送市政府。重要的应当同时抄送省政府;如果公文还涉及省农业厅范围内的事务,则应和农业厅协商一致再行文。省公安厅取得省政府授权,可以向市政府行文。省公安厅不得向市委、市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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