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河北省公基常识:关于定金的问题
- 发布时间:2019-06-12 18:29:08
- 河北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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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一、定金的概念以及考点
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考点: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定金的成立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是书面、要式、实践合同。
考点:定金须以书面形式约定。
三、定金的效力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方式之一,其担保功能主要是通过定金处罚来实现的。
(1)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备注:定金与主合同履行后,交付定金的一方既有权请求返还定金,也可以约定将定金充抵价款。定金和违约金选择一个适用。
考点:定金和违约金竞合,但定金和损害赔偿不竞合。
以上,就是华图教育小编为各位考生整理的关于定金的知识,希望能为大家的备考之路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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