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河北工会招聘备考: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民主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19-09-17 14: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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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河北工会招聘备考: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企业改革、生产经营重大调整、裁员等重大事项,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专题会议。对重大事项的界定,由职工代表大会结合本企业实际作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由企业工会通过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规范。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可以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职工公布,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项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应当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职责权利一致。企业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企业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确定,最低不少于三十人,最高一般不超过四百人。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比例应当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四十。农民工用工较多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农民工代表。劳务派遣用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列席。劳务派遣用工较多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被派遣劳动者代表。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当及时补选。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跨选区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同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致使职工代表大会不能按时换届的,职工代表资格应当保留。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单位同意的民主管理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代表应当听取收集职工的意见建议,认真撰写并按时提交职工代表提案;向选举单位职工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确定相应机构负责企(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企业的分厂、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也应当建立公开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公开。
第三十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董事会,职工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人数的五分之一。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配备适当比例的职工董事。公司制企业设立的监事会,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制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人数。
第三十一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首选候选人。公司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制企业应当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业务培训,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企业可以通过民主恳谈会的形式就职工关心的问题和重大事项定期听取职工意见。民主恳谈会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确定,企业方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根据每次恳谈会议题指定参加人员。
第三十四条企业可以通过劳资协商会的形式就企业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定期沟通协商。劳资协商会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确定,企业方代表由企业负责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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