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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一章 交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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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特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移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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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一章 交 流

  第五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本文摘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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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编辑:李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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