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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五章 考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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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特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移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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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本文摘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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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编辑:李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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