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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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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特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移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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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本文摘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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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编辑:李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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