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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五章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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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特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移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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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五章 退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本文摘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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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编辑:李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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