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1-85335555

招考信息 报考指导 备考资料 考试题库 | 笔试课程 面试课程 网校课程 | 在线刷题 直播课程 | 华图师资 国考图书

  • 在线客服咨询
    河北华图 在线咨询
    石家庄 在线咨询
    保定 在线咨询
    唐山 在线咨询
    邯郸 在线咨询
    邢台 在线咨询
    衡水 在线咨询
    承德 在线咨询
    秦皇岛 在线咨询
    沧州 在线咨询
    张家口 在线咨询
    廊坊 在线咨询
    0311-85335555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发布时间:2021-05-25 16:49:55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国家公务员考试群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其他答疑栏目提供,更多关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答疑的内容,请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河北人事考试网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特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移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河北华图教育刊登本文,主要为了方便用户参考历史条例,不承担因信息传播造成的连带法律责任!特此说明!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本文摘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推荐:

    招考信息】 【考试公告】 【职位表】 【报名时间】 【报名入口

    准考证打印】 【成绩查询】 【面试名单】 【录用公示】 【考试快讯

      以上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答疑的信息敬请加入国家公务员考试群 国家公务员考试群,及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河北人事考试网

    本文标签: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编辑:李康凯)

  • 上一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 下一篇:没有了
  •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立即咨询

    考试工具

    最新招考
    照片调整
    直播讲座
    备考资料
    考试信息
    试题资料
    辅导课程
    在线刷题
    河北华图官方微信 河北华图官方微信 微信号:hebhuatu
    首页 咨询 课程
    首页 招考信息 网站地图 返回顶部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
    在线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