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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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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特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移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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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本文摘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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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编辑:李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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